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防雷装置的;(三)未按照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