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协调的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和作业体系,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和作业队伍。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