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三)传播虚假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