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区:

(一)列为古树、名木的,其保护区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

(二)列为古树后续资源的,其保护区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二米。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