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区:(一)列为古树、名木的,其保护区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二)列为古树后续资源的,其保护区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二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