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区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挖坑取土、焚烧、倾倒有害废渣废液、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活动。
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区内施工的,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的保护要求制订具体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