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应当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