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七条已修改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三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二人;(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