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三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二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