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