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