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