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