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二)建立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三)制定燃气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四)定期对燃气经营、使用和服务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并通报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