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瓶装燃气分销站点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置,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