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在普陀山、洛迦山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七)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