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区内的企业兼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