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普陀山公共交通,保障交通安全畅通,逐步减少非机动车数量。

摩托车、拖拉机、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普陀山、洛迦山行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