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严格控制风景区居民住宅建设。确需新建居民住宅的,应当在风景区规划确定的住宅用地内,按照统一规划建造,并严格控制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容积率。规划住宅用地外的现有住宅不得翻建、改建、扩建,但确因危房维护、消防安全等需要翻建、改建的除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