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风景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建(构)筑物、设施的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保持风景区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报经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