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风景区内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

在普陀山前山、中山、佛顶山及其他核心景区内禁止违反规划新建、扩建各类休养所(院)、招待所、宾馆、培训中心、度假村、商业用房、歌舞厅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