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对不满三周岁婴幼儿及其家长提供早期教育指导,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