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对不满三周岁婴幼儿及其家长提供早期教育指导,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