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第十五条有效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场所和配套设施、设备;(二)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