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场所和配套设施、设备;

(二)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