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第十四条有效拆除、搬迁幼儿园,应当符合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经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幼儿园应当与建设单位商定补偿方案和保障措施,确保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和教育,并将保障措施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