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前教育设施第十条有效幼儿园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其园舍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卫生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规划部门应当就配套建设幼儿园的位置、布局、具体建设指标等内容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