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园舍、场地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办理园舍产权登记。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