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