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