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承担本级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国土、环保、规划、林业、移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应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