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