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