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科学规划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布局,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和网络。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水土保持机构,负责水土保持监测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