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第二章 资源化利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核第八条有效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点、建筑面积或者拆除面积;(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三)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四)建筑废弃物减量、分类、运输、污染防治措施;(五)建筑废弃物直接利用数量;(六)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数量。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