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是指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再生利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