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第二章 资源化利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核第十条有效鼓励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对建筑废弃物进行现场分类。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密闭装载,不得裸露、扬撒、超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