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一次性购物袋或者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塑料及其他材质的购物袋,由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或者未同时向消费者提供可以反复使用的环保购物袋或者购物篮等供消费者购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