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未公开或者未按要求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公开,可以处一万元罚款;逾期不公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其主要环境信息,费用由排污者承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