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按日计罚:(一)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使用的;(二)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