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未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排放的污染物无相应标准,但是造成实际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的,受影响者可以与排污者就减少或者消除影响进行协商。排污者应当按照经协商达成的协议采取措施,降低污染强度,缓解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受影响者或者排污者的申请,组织排污者与受影响者协商解决纠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