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排污者因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但是尚未构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污染,恢复原状。逾期未消除污染或者不能及时确定责任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