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占用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的;(二)破坏森林防火瞭望台(塔)、无线电通讯、视频监控、宣传警示牌等设施、设备的;(三)破坏航空护林设施、设备的;(四)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