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在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