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的;
(二)破坏森林防火瞭望台(塔)、无线电通讯、视频监控、宣传警示牌等设施、设备的;
(三)破坏航空护林设施、设备的;
(四)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