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森林火灾保险补贴机制,鼓励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为所属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兼职从事扑救森林火灾队伍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