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对因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