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查明原因后,向责任人追偿;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