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和灾后处置第三十八条有效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查明原因后,向责任人追偿;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