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和灾后处置第三十三条有效发生森林火灾,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毗邻交界地区发生森林火灾的,相关地区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联防协议组织扑救,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