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火灾报警联动机制,公布森林火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接到报警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单位作出应急处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