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和灾后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跨辖区执行扑火任务的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由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协调调度,自带扑火装备以及三天给养,后续给养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