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跨辖区执行扑火任务的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由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协调调度,自带扑火装备以及三天给养,后续给养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