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森林火灾扑救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武警森林部队为主要力量,以兼职从事扑救森林火灾的队伍和其他队伍为补充。

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的建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并明确专业队伍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